关于开展新增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及提交收费标准申请的通知
发布单位: 科研仪器共享平台 / 阅读:15569 次 / 2022/5/20 11:53:49
各相关学院: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开展新增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及提交收费标准申请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工作
(一)新增科研仪器入网范围
1、新购入30万元(含)以上科研仪器;
2、已购入的30万元以下使用率较高的科研仪器;
3、已购入的30万元(含)以上科研仪器,若仪器已达报废年限的,原则上不再加入共享平台。
(二)工作流程
1、科研仪器申请加入共享平台前需完成资产报增手续且获得资产编号。
2、新购入30万元(含)以上科研仪器需加入共享平台,由各单位购置控制器。
3、已购入的30万元以下使用率较高的科研仪器,由各单位组织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入网申请表》,经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加入共享平台(由各单位购置控制器)。
4、已购入的30万元(含)以上科研仪器,鼓励各单位申请加入共享平台。由各单位组织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入网申请表》,经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加入共享平台(由各单位购置控制器)。
二、科研仪器收费标准申请工作
(一)科研仪器收费标准申请范围
1、新增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的,由各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交收费标准申请。
2、调整科研仪器收费标准的,各单位应根据科研仪器运行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交收费标准申请。
(二)工作流程
1、各单位组织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提出收费标准方案和测算依据,提供至少3个单位收费价格(包括校内同类仪器收费价格),在南方医科大学信息公开网完成收费方案公示后,提交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
2、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收费标准申请(含公示结果截图)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议。
3、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拟收费情况汇报,集中审议各单位提交的申请,统一公布实施。
4、收费标准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收费标准;若更改,需提交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材料报送要求
新增科研仪器加入共享平台及提交收费标准申请的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受理一次,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63612078@qq.com。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入网申请表》
2、《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
3、《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汇总表》
4、《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0日
(联系人:刘静、夏志峰,电话:61648639、62789206)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入网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实验室名称 (系、所、实验室 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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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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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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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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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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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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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及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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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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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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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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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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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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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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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运行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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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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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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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复核 |
共享平台同类设备运转情况: £无此类设备 £有此类设备 同类设备运转机时数 :
复核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实验室名称 (系、所、实验室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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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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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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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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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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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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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及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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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所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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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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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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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用户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小时或元/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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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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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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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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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测算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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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同类设备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提供依据) |
国内: 省内: 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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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 |
单位领导 签名(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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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管理办公室复核 |
复核人 签名(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服务收费项目一般由测试分析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设备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材料消耗费(包括与服务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组成。收费标准可以分为校外、校内、院内三个等级。
附件3
附件4
南方医科大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科研教学中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服务效能以及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单台(套)账面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运行正常、性能指标良好的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均需加入学校科研仪器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涉密仪器设备除外。新购置的单台(套)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原则上应纳入中心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的仪器设备,应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对于中心实验室以外的相关单位单台(套)账面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加入学校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其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依托学校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实现对现有科研仪器资源信息集成,掌握并公开学校科研仪器资源分布及运转状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仪器设备管理与应用服务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营造开放共享的运行环境,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科研支撑作用。
第五条 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在优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社会协作咨询、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附属医院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二级单位所属公共测试服务平台、课题组平台)三级管理模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科研、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研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下设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协助,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有关文件;负责审议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解决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议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年度运行评价报告;负责对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指导和咨询。
各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成立相应管理组织,具体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工作,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研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中心实验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发展规划处负责根据学校在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平台上的整体布局,加大在关键领域、优势学科、重大科研平台等方面的科研仪器采购经费投入力度。
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的结算及分配管理,对服务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学校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络系统对接校财务系统提供支持。
科研院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校级研究平台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平台拟新增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保障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络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负责拟定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协调学校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组织开展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评价;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中心实验室负责为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设备应用培训指导和培养相关实验技术人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协助科研院提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拟新增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计划;负责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拟定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监督协调学校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负责制定确保本单位科研仪器运行的规章制度;审核本单位开放共享仪器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负责围绕学科研究方向,组建相应的科研仪器运行专家组,组织开展上机培训、操作考核等工作,加强上机人员准入体系建设;组织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运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实体平台是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应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至少应有1名),开展设备使用培训、做好设备运转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服务收费标准;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独立上机考核;审核仪器设备预约、指导人员上机等技术服务工作;统计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核算收费、培训人次和服务成效等工作;配合完成科研仪器共享的运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 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网络系统”),是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数据的归集平台,向师生提供参与开放共享科研仪器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保护用户身份信息数据的前提下,共享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已建成的开放共享系统,应与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用户可通过学校共享网络系统查询、预约以及经培训后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预约审核时应优先考虑校内的使用申请,且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机。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违反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科研仪器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拒绝各单位的测试申请;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独立上机考核;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培训人次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应当保护用户在使用功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用户在科研仪器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刷卡上下机,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详细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带离实验废弃物,用光盘进行数据拷贝。对有多次不良信誉记录的用户,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拒绝其使用申请。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标注利用科研仪器情况。
第五章 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收费原则。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基于非盈利性原则,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组成。服务收费项目一般由测试分析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设备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材料消耗费(包括与服务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组成。收费标准可以分为校外、校内、院内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标准由实体平台依据运行成本、自身测试能力与水平并参照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经本单位初审通过,由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提交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定,审核通过后,由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向校内外公开。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收费标准,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单位服务收费标准接受校内外人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在年度预算中设立预算项目,用于支持参与开放共享且开放效益较高的大型科研仪器维护、功能开发、激励机制建设等,预算项目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收费的管理。
(1)二级单位在学校财务处设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各单位依托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
(2)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分配由财务处定期结算。各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30%上缴学校财务,70%划拨给学院;其中,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各实体平台的收入情况,将收费税后总额的60%返还到提供服务的实体平台专用账户。划拨给二级单位和返还到实体平台的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维修维护、人员培训、测试分析、激励机制建设费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仪器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因课程教学使用科研仪器,不收取使用费。
第六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运行评价以“促进共享、提升科研、推动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中心实验室根据各二级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共同编写《科研仪器开放运行年度运行评价报告》,提交学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审核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科研仪器开放运行和管理较好的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学校将予以表彰,在设备维修维护方面优先支持。对于科研仪器开放运行和管理较差的设备,所在单位需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学校将在新设备购置、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调控。
第二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拒绝校内、外单位的测试申请,一经发现,通报批评;申请人多次无故未按约定计划测试,占用仪器设备资源,将进入科研仪器共享平台黑名单,暂停其仪器设备使用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设字〔2016〕1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